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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问答

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问答

1、考生体检应注意哪些问题?

考生体检应注意以下问题:(1)体检前考生应调整好自己的身体状况。如体检前一周保证较充足的睡眠;体检前尽量不服药物、少吃和不吃保健品,若病情不许停服药物的,体检时应向医生说明;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避免吃刺激性食物;体检前一天应避免剧烈运动,当天要穿宽松衣服,不携带贵重物品;戴隐形眼镜的考生应提前一天摘掉眼镜,以免影响视力检查结果等,确保考生的体质在状态下参加体检。(2)在体检场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服从管理,保证体检工作有序进行。如肝功能化验,当天须空腹;抽血后务必用棉签按压针眼5分钟。晕针、晕血考生请在抽血前告知医护人员。(3)考生在体检中查出疾病,但不影响高校录取的,应调整好心态,继续努力学习。(4)考生在体检过程中以平常心态应对高考体检,应诚信参检,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与体检医生积极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要求考生填写体检表时,须由考生本人认真仔细如实填写,切忌弄虚作假,否则考生在入学后的体检复查时,若发现专业受限、弄虚作假或隐瞒病情者往往会遭遇退学、休学或调整专业的处理。

2、考生体检对医院资格有何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医院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高校招生体检有哪些项目?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分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胸部透视、肝功七个项目。眼科有*眼视力检查、色觉检查;内科有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检查;外科有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检查;耳鼻喉科有听力、嗅觉、耳鼻咽喉检查;口腔科有唇腭、是否口吃、牙齿检查;胸部透视检查;肝功有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4. 借读考生怎样参加体检?

借读考生是指我省考生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和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州)、县(市、区)上学的考生。这部分考生原则上要回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体检。考生要事先与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联系体检的时间和具体医院,以免错过体检,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考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体检,要求在借读地体检的,必须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借读地参加当地的体检。体检的相关事宜由户口所在县级招办和借读地招办协商办理。

5、考生如何知道自己的体检结果?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考生的体质状况,对考生体质状况作出结论,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方便高校选拔新生。考生的体检结论是:“限报专业”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应届生一般由县级招办通知考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再通知考生本人;往届生一般由县级招办直接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合格,不影响考生填报志愿,所以不通知考生本人。如考生确需了解体检情况,可直接与县级招办联系。

6、体检查出疾病怎么办?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体检查出的疾病,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建议这类考生先接受治疗,身体康复后再参加高考;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避开限报专业,不影响专业学习,录取时一般不会受到限制。这类考生不要因身体原因限报专业而产生思想负担,希望努力学习,争取考出好的成绩。特别提醒的是,这类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注意《指导意见》中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内容,确保所报专业的有效性。

7、残疾考生体检有何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疾考生的基本要求是: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和毕业后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考生身患残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组织的体格检查并如实填写身体残疾程度,以便高校录取时全面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决定取舍,考生不要隐瞒病情,弄巧成拙。

8、考生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议,能否进行复查?

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议,要求复查的考生,首先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经县级招办批准后,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考生仍有疑议提出复查,再由市(州)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招办,经省招办批准,方可在省上确定的终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9、报考军队院校(含武警)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怎样进行体检?

报考军队院校(含武警)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除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外,还要进行军检。军检时间一般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体检标准将在《招生通讯》中公布,报考这类院校的考生请按规定时间参加军检。

10、报考飞行学员的考生怎样进行体检?

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学员的考生,除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以外,还必须参加空军招收飞行员专门组织的体格检查。空军飞行学员的体格检查分为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三个阶段进行。初检工作一般在招生前一年的10月下旬开始,初检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全面检测;全面检测工作一般在招生当年的3月份进行,考生应按空军招飞局兰州选拔中心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参加全面检测;复查工作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空军招飞局兰州选拔中心通知考生本人。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的标准按照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广西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2020年北京高考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环球网校快问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做好广西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关于做好广西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吧!

关于做好广西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卫生健康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我区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委(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

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必要时可提交病历等佐证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五、体检结论

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地体格检查,根据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前,要提醒考生注意体检医生在体检过程中对本人作出的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2020年5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包括复检、终检结论)。

七、上交体检表时间

各地体检工作(含复检工作)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20年4月5日前将体检表送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地点。

八、复检和终检

(一)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相应解释和指导。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4月5日,复检项目及结论由复检医院直接填写在体检表“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0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附件6),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考试院),各县级招生办在《体检终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至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20年4月19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送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安排终检,考生对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按复检申请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终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终检医院。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参加终检,终检时间安排在2020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进行血液检查。对再次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复查结果为“阴性”“无异常”或“脂肪肝”的,该项体检结论认定为合格;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B超所见状况并填写在体检表中的“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CT检查。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2倍(含2倍),但没有参加复检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录取。参加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属于上述可认定为合格的情况,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会将检查记录如实提供给有关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四)保障考生权益。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申请复检、终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终检结果为准。没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检或者终检的,均以体检表上结论作为最终体检结果,不接受考生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所得的结论。

九、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对考生在体检中的舞弊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在招生录取和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因体检医院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项目缺漏、考生身体状况与体检结论有明显出入的,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把相关体检医院、体检项目、主检医生及相关情况通报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5.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6.体检终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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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排,我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3月初开始,4月中旬结束

具体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为切实做好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与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

考生体检工作是高考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高考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把高考体检工作作为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抓好,确保高考体检工作程序规范有序、结论真实准确

体检工作要在上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当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卫健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规范、有序进行体检工作;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体检信息及体检结论真实、准确;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教育、卫健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扛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高质量完成好高考体检各项工作

要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考生须在高考报名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体检医院(单位)接受属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监督

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属地各旗县(市、区)体检医院和时间,2月24日前报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加强现场管理

各地要做好体检组织管理工作,优化体检工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确保体检现场秩序井然

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所的疫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情况须符合属地防疫规定,并按规定提供健康证明,接受健康检测;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

考生和体检工作人员履行好个人防疫职责,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体检期间,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建议优先选择N95医用防护口罩)

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

考生须持《2023年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身份证参加体检,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1)

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身份证、《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报告;眼科检测时,须检查考生眼底,禁止佩戴隐形眼镜,随机择行严防背诵视力表,其他无关人员和非正在检测考生不得看到视力表和色觉检查图,严防提示等作弊行为

(四)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三个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时,要准确填写体检结论代码,不得使用旧版体检指导意见,不得出现代码无对应结论的情形,不得出现体检结论代码与结论意见不符的情形,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代码和结论意见等《体检表》内容均不得有涂改;要确保各体检项目均有检查结果,不得出现空白或漏检项目,各项目均要有医师签字,最终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的签字和体检医院(单位)的公章

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总责

各体检医院的胸部透视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确保安全、规范

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

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一)认真遴选,确保体检医院和医师符合要求

各旗县(市、区)要选择本地区二级甲等(含)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高考体检任务

上一年出现体检工作失误或体检信息失真的,不得再次承担高考体检工作;本旗县(市、区)范围内有二级甲等(含)医院的,必须选择二级甲等(含)医院作为本地高考体检承担单位,不得选择其他非二级甲等(含)医院或医疗单位

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2023年高考体检场所,凡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项目,比如身高、体重、视力、色觉等项目,要全程视频监控或录像,相关监控录像要妥善保管至当年10月底

要在体检开始前,将审核、确定的体检医院或医疗单位报所属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各盟市汇总后上报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普招处)

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参与高考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和各科体检医师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职称的医生担任

所有参加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体检前要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方法等文件

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2),要正确掌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的精神 (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特别是体检结论对应条款及代码,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

各地要深刻汲取往年因体检结果结论有误导致录取纠纷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作风、工作制度、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整改,切实提高高考体检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23年高考体检期间,、盟市将采用明察暗访、“四不两直”方式突击查看旗县(市、区)的高考体检现场工作,发现问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期间,对体检结果结论有误导致的录取纠纷,将启动倒查追责问责

(二)严格检查,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准确规范

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委派专人做好考生体检信息检查工作,特别要认真做好身高、体重、视力、色觉等项目的检查,准确、规范填写体检结果

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意向类别和所有院校录取方面的身体条件要求,均以高考体检的最终结果和结论意见为准,其他体检结果或结论,不予认可

考生报考军队、公安等院校,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专门体格检查

要指导考生如实填写《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填写

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退学考生,按有关规定安排高校相关专业接收录取,其他退学考生不予重新安排录取

(三)做好服务,认真对待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

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高考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加今年高校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

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体检宣传服务工作,要提前向考生公布体检时间、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体检结束后应将体检表复印件交考生,作为体检结果的正式书面通知由考生个人保存

考生可依据该复印件核对体检信息录入结果的准确性,以及作为对体检结果进行复议的依据

各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体检结果复检等相关工作

考生若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查,应在体检后的二日内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查

体检复查只限一次,最终体检结论应以复查后意见为准

如考生仍有异议,应在复查后的二日内向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终检申请,经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确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意见为准

体检后二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或复检后二日内未提出终检申请的,视为认可体检结果,自愿放弃复检和终检权利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三、做好检后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一)体检信息录入工作

体检完的考生,各地要及时将其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录入系统,录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体检信息录入时务必要认真负责,建立专人录入、专人核对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都准确录入系统,确保包括不宜报考专业等体检结论意见在内的所有项目均准确录入,录入后要进行必要的数据检查

若使用医院体检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体检结果,待体检结束后,由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按统一标准以DBF格式的数据文件上报

(二)体检信息确认工作

体检信息录入完毕后,各地要组织考生对录入的体检信息进行网上确认

录入系统的体检信息开始确认时间为4月21日,确认结束时间为4月28日

考生登录高考报名系统,对照《体检表》复印件医师填写内容,对录入的体检信息进行确认

体检信息以《体检表》上医师填写内容为准,如发现不一致等问题,及时通过该系统提交更正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属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待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答复后,再行登录上述网址,进行体检信息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体检信息旗县(市、区)管理用户无修改权限

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根据网上和书面提交的录入错误反馈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并通知考生修改结果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考生认可录入的体检信息并放弃检查的权利,后期不再受理考生的确认申请

网上确认的同时,各地要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打印已完成确认工作考生的《体检表》(确认版),组织考生在《体检表》(确认版)规定位置签字确认本人的高考体检信息

若考生签字时未满18周岁,则其家长(或监护人)也须签字

同时组织考生填写《2023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有关体检事项告知书》(附件3),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考生本人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确认、考生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字、逾期未确认的,由此导致出现录取等环节纠纷或影响录取和填报志愿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体检信息确认工作结束后,考生提出的有关体检信息变更、更改等诉求将不予受理

对未参加体检、未录入体检信息或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原则上不予打印准考证和安排录取

(三)体检表整理扫描工作

各地要提前整理考生《体检表》,按办公平台打印的《体检表回收花名册》分袋封装

对于未交回《体检表》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需在《体检表回收花名册》对应考生备注栏内标注未体检或未交回

学校报名的考生《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按学校和班级分页,招办报名的考生《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按固定数量按考生号后四位段号范围分页

《体检表回收花名册》中的考生按考生号后四位排序,整理人签字后将《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放在最上面随对应考生的《体检表》一起装入袋中

各地需将办公平台打印的《体检表回收清单》填写完整,由此项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考生的体检表须在送交高考答卷时交回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扫描

对于扫描质检中发现体检信息漏项的、未签字、未签章或签字签章不清晰等情况将返回所属旗县(市、区),由所属旗县(市、区)重新补全后再交回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凡因体检表送达不及时、份数短缺、内容不全等影响考生扫描和录取的,将对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查违规违纪

考生入学后,录取高校新生体检如发现考生高考体检结果失实,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的,由录取高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追究相关体检医师的责任

考生体检作弊、扰乱体检秩序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因体检结果失真影响考生录取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体检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按规定严肃处理并暂缓评优、晋级资格:

(一)体检组织工作混乱、秩序失控,社会反响恶劣

(二)体检医师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现状不符,引发录取等环节工作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且涉及人数较多

(三)体检医师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或失真填写体检结果

附件:

1.考生体检守则

2.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3.2023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有关体检事项的告知书

内蒙古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附件1

考生体检守则

1.要按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安排,整队前往指定医院,等候体检,不得迟到

要服从体检单位的疫情防控要求,履行好个人防疫职责,当好本人健康第一责任人

体检期间,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建议优先选择N95医用防护口罩)

2.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良好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窜检查室

3.与体检医师主动配合,如实回答医师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体检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中途退出者,未检项目和未办妥的手续不再补检和补办

5.凡医生认为需要进行血压、心律复查的考生,在指定地点安静等候,准备接受进一步检查

6.考生如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带队人员向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体检医院反映,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影响工作

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体检秩序,威胁体检工作人员者,取消体检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7.考生应认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按规定更正后重新确认

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2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2.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擅离职守

体检期间,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建议优先选择N95医用防护口罩)

3.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并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到不宽、不严,体检结果准确

4.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制止与体检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关心爱护考生

6.保持体检表的整洁,准确、清楚、规范、工整地填写体检表,做到不漏填、不错填、相关内容易于辨认

7.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3

2023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

有关体检事项告知书

各位考生和家长:

为确保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考生要高度重视体检,按时参加体检

体检表各项内容不得有涂改,各体检项目不得出现空白、漏检并有医师签字,体检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签字和体检医院(体检站)的公章

体检信息以《体检表》上医师填写内容为准

二、考生登录高考报名系统,要认真核对并确认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

如无误,在《体检表》(确认版)规定位置处签字确认,其中签字时未满18周岁的考生,其家长也必须签字;如有误,及时联系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修改

三、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考生要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

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

我已认真阅读《关于做好2023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并知晓了上述告知的内容和规定,现郑重承诺:我已参加体检表上全部体检项目,“既往病史”已如实填写,各体检项目检测结果、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实际状况完全相符

考生号:

考生本人签字:

考生家长签字: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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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问答

1、考生体检应注意哪些问题?

考生体检应注意以下问题:(1)体检前考生应调整好自己的身体状况。如体检前一周保证较充足的睡眠;体检前尽量不服药物、少吃和不吃保健品,若病情不许停服药物的,体检时应向医生说明;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避免吃刺激性食物;体检前一天应避免剧烈运动,当天要穿宽松衣服,不携带贵重物品;戴隐形眼镜的考生应提前一天摘掉眼镜,以免影响视力检查结果等,确保考生的体质在状态下参加体检。(2)在体检场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服从管理,保证体检工作有序进行。如肝功能化验,当天须空腹;抽血后务必用棉签按压针眼5分钟。晕针、晕血考生请在抽血前告知医护人员。(3)考生在体检中查出疾病,但不影响高校录取的,应调整好心态,继续努力学习。(4)考生在体检过程中以平常心态应对高考体检,应诚信参检,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与体检医生积极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要求考生填写体检表时,须由考生本人认真仔细如实填写,切忌弄虚作假,否则考生在入学后的体检复查时,若发现专业受限、弄虚作假或隐瞒病情者往往会遭遇退学、休学或调整专业的处理。

2、考生体检对医院资格有何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医院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高校招生体检有哪些项目?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分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胸部透视、肝功七个项目。眼科有*眼视力检查、色觉检查;内科有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检查;外科有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检查;耳鼻喉科有听力、嗅觉、耳鼻咽喉检查;口腔科有唇腭、是否口吃、牙齿检查;胸部透视检查;肝功有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4. 借读考生怎样参加体检?

借读考生是指我省考生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和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州)、县(市、区)上学的考生。这部分考生原则上要回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体检。考生要事先与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联系体检的时间和具体医院,以免错过体检,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考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体检,要求在借读地体检的,必须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借读地参加当地的体检。体检的相关事宜由户口所在县级招办和借读地招办协商办理。

5、考生如何知道自己的体检结果?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考生的体质状况,对考生体质状况作出结论,指导考生填报志愿,方便高校选拔新生。考生的体检结论是:“限报专业”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应届生一般由县级招办通知考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再通知考生本人;往届生一般由县级招办直接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合格,不影响考生填报志愿,所以不通知考生本人。如考生确需了解体检情况,可直接与县级招办联系。

6、体检查出疾病怎么办?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体检查出的疾病,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建议这类考生先接受治疗,身体康复后再参加高考;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避开限报专业,不影响专业学习,录取时一般不会受到限制。这类考生不要因身体原因限报专业而产生思想负担,希望努力学习,争取考出好的成绩。特别提醒的是,这类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注意《指导意见》中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内容,确保所报专业的有效性。

7、残疾考生体检有何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疾考生的基本要求是: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和毕业后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考生身患残疾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组织的体格检查并如实填写身体残疾程度,以便高校录取时全面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决定取舍,考生不要隐瞒病情,弄巧成拙。

8、考生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议,能否进行复查?

对自己的体检结果有疑议,要求复查的考生,首先向所在县级招办申请,经县级招办批准后,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如考生仍有疑议提出复查,再由市(州)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招办,经省招办批准,方可在省上确定的终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9、报考军队院校(含武警)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怎样进行体检?

报考军队院校(含武警)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除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外,还要进行军检。军检时间一般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体检标准将在《招生通讯》中公布,报考这类院校的考生请按规定时间参加军检。

10、报考飞行学员的考生怎样进行体检?

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学员的考生,除参加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以外,还必须参加空军招收飞行员专门组织的体格检查。空军飞行学员的体格检查分为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三个阶段进行。初检工作一般在招生前一年的10月下旬开始,初检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全面检测;全面检测工作一般在招生当年的3月份进行,考生应按空军招飞局兰州选拔中心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参加全面检测;复查工作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空军招飞局兰州选拔中心通知考生本人。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的标准按照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的有关规定执行。